7、按照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严格控制医疗机构的规模和数量。在专项行动期间,不再新增个体医疗机构,对现有个体医疗机构要严格按标准审查,未达到标准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的要依法取缔。对未在市卫生局备案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取缔。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此次行动的领导,成立盘锦市打击非法行医整顿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 李淑云 副市长
副组长 杨馥娜 市政府副秘书长
曾兆平 市卫生局局长
成 员 袁胜利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建中 市科技局副局长
王继章 市公安局副局长
曹万才 市工商局副局长
田德顺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吴东瀛 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许树奎 市纪委常委
王 刚 市卫生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上报、交流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王刚。
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领导小组随即撤销。
(二)职责分工
1.卫生部门负责组织专项检查,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任何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行为;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行为;查处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行为;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查处随意降低办医条件行为;查处医疗机构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诊疗项目行为;查处医疗机构不规范名称和牌匾。
2.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项目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租、承包科室行为;查处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行为。
3.科技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规范医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审核工作,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从事诊疗活动的科研机构。
4.卫生部门会同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工商部门会同卫生等部门,查处非法医疗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