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打击非法行医整顿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05年5月2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卫生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及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市场监管,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提高全市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规范医疗执业行为、打击非法行医为重点,强化医疗市场监管,严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建立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营造安全放心就医环境,使我市医疗市场沿着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道路发展。
二、工作内容
1、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地下性病诊所”、分支机构、药店!‘坐堂医“及非法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等,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2、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行为。
3、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及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一夕一行医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行为。
4、严肃查处非法医疗广告。重点查处利用虚假医疗广告欺骗和误导患者及伪造、变造、提供虚假医疗广告证明文件行为。
5、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校验检查。对未按时申请校验或校验不合格仍有执业行为的、,按非法医疗机构和非法行医处理,对未申请校验且未开诊的机构依法予以注销;对随意降低办医条件的医疗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诊疗项目,按超执业范围进行处罚;清理医疗机构中不规范的名称及牌匾。
6、加强医疗美容服务机构的经常性和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美容服务机构,要加大监管力度,规范执业行为;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美容服务机构,依法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