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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细则(2005修订)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以下减刑、假释案件,可以召开听证会:
  (一)提请假释的案件;
  (二)提请减刑幅度在二年以上的案件;
  (三)以立功或重大立功为由提请减刑的案件;
  (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案件。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进行听证时一般应通知以下人员参加:
  (一)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刑罚执行机构的工作人员和驻监检察人员;
  (二)由人民法院随机确定的监管干警代表二至三人;
  (三)由人民法院随机确定的、与拟减刑、假释的罪犯在同一监区服刑的罪犯代表二至三人;
  (四)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人民法院进行听证的案件,可邀请同级检察机关派员出庭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听证会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顺序进行:
  (一)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宣读建议书;
  (二)监管干警代表就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服刑表现发表意见;
  (三)罪犯代表发表意见;
  (四)罪犯本人陈述;
  (五)出庭检察人员发表监督意见。
  第三十条 经听证后,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的工作程序正确,据以减刑、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裁定减刑、假释;如果发现提请减刑、假释的事实有疑点,经核查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的工作程序不当的,决定不予减刑、假释。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审结。案情复杂或情况特殊的,经分管院长审批后,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经审理后以下列方式结案:
  (一)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裁定减刑、假释,并将裁定书送达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罪犯本人;同时向执行机关、罪犯本人送达执行通知书;
  (二)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以决定书的形式通知执行机关,并在决定书中简要写明不予减刑、假释的具体理由。该决定书只送达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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