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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细则(2005修订)

  (三)被害方上访不止或因群体性事件被判刑,假释后可能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余刑不满六个月的;
  (五)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要求执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减刑建议书》或《提请假释建议书》;
  (二)生效的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据及相关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五)提请对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经省监狱管理局签署意见的《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除(一)、(五)项外,还应提供(二)、(三)、(四)项材料的复印件或能反映(二)、(三)、(四)项准确情况的附表,由人民法院存卷。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假释。对复杂、疑难的案件,应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裁前公示制度。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外,其他减刑、假释案件经合议庭评议后,应将拟减刑、假释罪犯的以下情况予以公示:
  (一)罪犯的姓名、年龄;
  (二)原判的罪名、刑期;
  (三)服刑表现情况,包括获奖励和处罚的时间、种类、次数;
  (四)上次裁定减刑的时间;
  (五)拟减刑的幅度;
  (六)拟减刑、假释的法律依据。
  第二十四条 裁前公示应在罪犯服刑的生活和劳动场所,采用张贴公告的形式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三天。公示期间应设立专用意见箱或举报电话,接受执行机关干警以及罪犯对公示内容的意见和举报。
  第二十五条 公示期满后,合议庭应派专人到公示地点公开开箱收件。
  第二十六条 合议庭对收到的书面材料应在进行分类后逐件核查处理。经查举报属实的,可能影响合议庭拟减刑、假释意见的,应将核查的情况通报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对收到的信件和核实情况的材料均应当入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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