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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障金”制度。根据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我市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障金”制度,凡5年内有拖欠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外来建筑施工企业要按承接工程预算的总额,预拨5%的“工资保障金”到江门市及各市、区劳动监察大队的“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专户”。“工资保障金”低于10万元的按10万元拨付;超过100万元的按100万元拨付。“工资保障金”用于垫付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建筑施工企业在“工资保障金”中垫付农民工工资的,要按原“工资保障金”的总额及时将款项补缴到市及各市、区劳动监察大队专户。工程竣工后,经工人确认、建筑施工单位确保、建设单位证实再没有发生拖欠工资行为,“工资保障金”由江门市及各市、区劳动监察大队划拨回给建筑施工企业。
  市直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障金”由建设单位支付第一次工程款时划拨到江门市劳动监察大队帐户,帐号为:2012002209024907173,开户行:工商行城西支行。各市、区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保障金”由建设单位支付第一次工程款时划拨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设立的“工资保障金”专户。
  (二)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制度。建筑施工企业要按规定每月给农民工发放工资,工资标准可按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余下工资可在工程项目完工后或农民工任务完成后一次性发放完毕。对无故拖欠二次农民工工资以上“信用不良”的建筑施工单位,要取消其进入本市施工建筑资格。
  (三)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查处力度。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劳动保障部、建设部颁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2004〕22号文)和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市劳动保障局、建设局要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检查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违反《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建筑施工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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