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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5〕37号 2005年5月23日)


各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建设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意见

(市建设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00五年五月十二日)


  为解决我市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加快进度,确保我市2006年底前全部清欠完毕。
  (一)各级政府要带头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的欠款单位按工程项目与建筑施工单位结算和制定还款计划,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集、安排资金按计划还款,确保在2005年底前解决政府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房地产工程和其它工程欠款的建设单位,按工程项目逐项与建筑施工单位结算并协商制定还款计划,确保拖欠的工程款在2006年底前还清。
  (三)将不解决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列入黑名单,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在申报新项目时,计划部门不予批准立项、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商业银行不给予项目贷款。
  (四)房地产开发单位未解决拖欠工程款或不按计划还款的,不得参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不得参与房地产、土地拍卖活动,所有项目审批全部停止。
  二、加强管理,防止新的拖欠问题的发生。
  (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江门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和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江府办〔1999〕119号)的规定,向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立项。
  (二)各级政府投资工程应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开展工作,资金未到位之前不得进行招投标、不得签定有关合同、不得开工建设。需贷款安排的工程,须经财政部门确认贷款资金到位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加快建设工程审核结算,及时支付工程尾款。建设单位要及时整理和报送工程结算给有关部门审核,没有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时限进行结算和支付工程款的项目,不能办理工程竣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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