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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焦作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焦作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2005年5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全市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家庭实行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
  (三)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政府财政保障;
  (四)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保障生活与扶持生产相结合;
  (五)对农村常住户口居民实行全面覆盖、应保尽保;
  (六)属地管理。
  第四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报、审核工作。
  村民委员会根据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财政、教育、卫生、农业、统计、税务、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残联、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应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县(市、区)编制、人事部门负责落实专职工作人员,财政部门负责足额安排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鼓励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八条 凡本市农村居民以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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