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2005年5月23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
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社会最困难的特殊群体。残疾人就业是改善其社会地位、生活状况和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国家法律赋予残疾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劳动就业的主要渠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都负有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就业安置的对象,是指有本市城镇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够自理且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
第四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领导下,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发展和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税务、工商、统计、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下设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指导下,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业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属事业单位,其经费按同级编制机构确定的性质和供给方式执行。
第五条 市残疾人联合会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市直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各类经济组织及外地驻焦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所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各类经济组织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安排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时,优先安排符合再就业条件的残疾人上岗;人事部门在年度编制用人单位增人计划时,应确定一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卫生部门负责对残疾人检查认定;统计部门负责单位职工人数和收入情况的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