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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小企业改制有关劳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经过认定或年检合格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企业申请,劳动部门审核后,可借用一定的扶持生产资金,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的不足。银行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数额,专门用于扶持劳服企业的发展。申请贷款的劳服企业,必须是扩大生产和增加就业安置量,贷款用途主要是企业生产和经营用的流动资金。
  企业及有关单位新建生产自救基地或原劳服企业改建自救基地的,在企业自筹部分资金的基础上,可提出使用扶持资金的申请。经市劳动局审核后,采用借款、拨款等形式从生产自救费中给予一定的扶持资金。
  17.鼓励和支持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凡改制企业的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可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申请自谋职业补助费。标准为:比照失业职工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标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后,本人可以到市、区(县)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办理个人存档手续,并可按规定参加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
  18.鼓励改制后的企业招用原企业的下岗职工。企业改制后仍有空余岗位的,招收原企业持有“下岗证”的下岗职工,可享受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19.改制后的企业不具备保管人事档案条件的,可以委托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开立集体存档户。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应积极为委托存档的改制企业职工代办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并对存档费用给予适当的优惠。
  20.改制后的企业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仍按《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北京市外来人员务工管理规定》(市政府1995年14号令)及有关规定执行。中央在京企业及市属企业改制后,脱离原主管部门成为无主管企业的,其招用外来务工人员问题,由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管辖。
  五、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
  21.目前,改制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可任选下列一种模式对退休人员进行管理服务:
  (1)社会化管理服务模式:企业改制前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如全额兑现并上缴给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可将其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通过企业所在区、县劳动部门移交给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由街道劳动部门负责发放基本退休费、报销医疗费等,实行社会化的管理服务。
  (2)企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服务模式:改制企业无能力全额兑现已退休人员所需费用,其主管部门有条件对所属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的,可与主管部门的所在区、县劳动部门联系,在区、县劳动部门的指导下,指定一个专业科室对所属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统一管理服务工作。按照“以需计提、全额使用”的原则,统一支付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报销医药费,开展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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