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小企业改制有关劳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a1-1.15an
  Sn=--------×退休人员数
      1-1.15
           n-1
  an=a1×1.15
  其中:
  sn——企业预提退休人员的医药费总额
  an——退休人员平均余命最后一年每人所需的医药费
  n——退休人员平均余命
  a1——北京市上年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医药费。1996年
  为1530元。
  医药费的年平均递增率为0.15。
  北京市社会平均寿命为74岁。
  三、工资
  11.改制企业原则上不实行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办法,按财政、税务的现行有关规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
  12.部分改制后的企业具备条件又申请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按隶属关系,由市、区(县)劳动局协商有关部门对企业挂钩指标进行核定。
  13.企业在按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内,根据北京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经过集体协商自主决定工资分配水平和内部工资分配形式,并执行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14.暂时不入股的职工与入股职工一样实行同工同酬、按劳分配。
  四、劳动就业
  15.改制的国有小企业,在制定改制方案时应有职工分流安置的内容。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的下岗职工,可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由区(县)组建再就业服务中心,对职工进行委托管理(托管)、转岗转业培训、劳务派遣、推荐就业等服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积极为再就业服务中心提供业务指导、岗位信息等服务,帮助职工重新就业。
  托管期间有关费用,采取“三家抬”的办法,即市劳动局支付40%的份额,企业同级财政支付30%的份额,参加托管的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支付30%的份额。对托管职工进行培训的,市劳动局可根据培训计划、培训效果,给予人均不超过600元的经费补助。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每月可享受基本生活费200元、交通补助费20元、独生子女费5元、门诊医疗药费120元、家居本市没有暖气设备的住宅或单位宿舍和有暖气设备由个人经营的私有住宅,一年可享受120元的冬季取暖费。再就业服务中心还要按照有关规定为进入中心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托管期为半年至一年。
  16.鼓励和支持下岗职工以资金、技术、劳务等多种投入形式组织起来,创办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其它类型经济组织。所创办的经济实体只要安置下岗职工达到规定的比例,可以认定为劳服企业或生产自救基地,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