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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1.停产整顿的企业;
  2.已纳入破产、关闭计划的企业;
  3.其他不具备住房补贴发放条件的企业。
  欠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须在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并经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认可后,方可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二、住房补贴方式
  (四)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和劳动工资分配方式,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按照无房职工优先的原则,自主确定不同的住房补贴方式。
  (五)新建企业,在企业建立之初就应一步到位,将住房补贴理入工资,直接进入新体制。
  (六)住房补贴资金来源稳定的企业,可以按照《成都市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计发住房补贴。
  (七)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不够稳定的企业,可以根据补贴资金的多少和职工购房需求情况,采取适量补贴,一次性发放,职工购房时轮候领取的办法。
  (八)没有住房补贴资金来源,发放住房补贴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不发住房补贴。不发住房补贴的单位可适当提高单位为无房职工或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也可以对职工住房贷款给予一定的利息补偿。
  (九)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自用土地上自建住房的企业,所建住房原则上按同等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本单位职工出售。单位可采取两种方式对参与集资的职工提供住房补贴,一是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二是用未计入成本部份的土地费用和部分配套费用作为向职工提供的住房补贴。
  (十)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可进行住房补贴直接理入职工工资的探索。
  三、住房补贴水平
  (十一)住房补贴水平,应根据本企业所处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本单位职工工资水平、不同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等因素具体确定。原则上领取住房补贴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个人负担额不低于用同时期房改成本价购买同类住房的个人负担额。
  (十二)有条件发放住房补贴的企业,可按照《成都市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确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和测算办法计发住房补贴,也可根据企业实际,适量发放住房补贴,在《成都市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确定的住房补贴额计算公式上乘上一个适量补贴系数。适量补贴系数小于或等于1,由企业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职工实际负担比例等因素确定。现行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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