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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成房委办(2001)06号 2001年2月14日)


各企业单位:
  《成都市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已经市住房委员会二00一年第一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企业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国家建立新的住房制度的重大举措,实施住房补贴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企业单位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向广大职工做好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并按照本实施指导性意见,拟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住房补贴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实施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成都市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指导性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改革企业住房实物分配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成府发〔1998〕200号文)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府发〔2000〕78号文)精神,按照“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指导性意见。
  一、住房补贴发放的范围和对象
  (一)住房补贴发放范围: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府发〔2000〕78号文)的有关规定,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区(含高新区)房价收入比4倍以上的企业单位,在符合有关条件的前提下,可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
  1.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包括未购买或租赁房改房、安居房、解困房等政策性住房,下同)或未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无房职工。
  2.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或已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其控制标准的职工。
  (三)下列企业不能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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