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暂行)
(京财社(2001)231号 2001年2月14日)
第一条:总则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规范保障资金管理机构的财务行为,合理有效使用保障资金,保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制度)的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首都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为实施城市低保制度而筹集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性质和使用原则
本办法所称保障资金是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专项资金,具体是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城镇低收入居民粮油供应帮困资金、定期社会救济费、临时社会救济费及用于“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的资金支出等。保障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
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市政府〔2000〕第58号令)和《
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京民救发〔2000〕516号)等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坚持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原则,不得用于其他方面支出。同时,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守财经法规和纪律。
第四条: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管理
(一)实施城市低保制度所需资金,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列入本区县财政预算。保障资金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款级科目下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救济费”项级科目列支。
(二)各区县民政部门在本区县财政部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前,向财政部门提供下一年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预算计划,经同级财政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三)各区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城市低保资金发放情况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以保证城市低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四)各区县民政部门每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全市统一的保障资金支出情况月报表,经各区县财政局汇总后于每月3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本区县保障资金支出月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