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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失效]

第五节 旅客运价计算

  第二十六条 计程旅客运费
  一、旅客运价按旅客运价价目计算。
  二、计程旅客运费计算公式:
  计程旅客运费=计程旅客运价(含基本运价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乘车里程+其他收费
  第二十七条 旅客包车运费
  一、旅客包车运价分计程旅客包车运价和计时旅客包车运价,按车辆类别分别确定。
  二、旅客包车运费计算公式:
  旅客包车运费=旅客包车运价×包车计价里程(包车计价时间)+其他收费
  第二十八条 运费单位
  一、旅客票价单位:
  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尾数不足0.5元进整为0.5元,尾数超过0.5元进整为1元。
  二、行包运费单位:
  以元为单位,每张运单费用合计尾数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

第六节 行包运价

  第二十九条 行包运价
  旅客随车同行计价行包每100千克千米运价按座席基本运价的2倍计算。
  旅客不随车同行计价行包每100千克千米运价按座席基本运价的2.5倍计算。
  第三十条 行包占座费
  旅客自行携带的行包,超过规定免费重量的,按行包计价。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第三十一条 免费携带行包重量
  旅客随身携带行包,每全票(包括伤残军人票)免费10千克,每儿童票免费5千克。超过免费重量部分,按行包运价计收运费。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以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第一号令)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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