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运价由各市物价局、交通局制定,报省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类旅客运价的具体加成幅度,由各市物价、交通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细则》规定的幅度内核定。旅客运价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加成条件时,可将不同加成累计计算,但累计后加成幅度不得超过40%。(不含恶劣天气加成)
各地在核定具体票价时,要注意毗邻地区间的衔接,原则上应同线同价。
第四节 旅客运输其他收费
第二十二条 包车取消和包车空驶损失费
一、包车取消损失费
包用单位取消包车,在用车前一天取消包车,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运费的5%向用户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当天取消包车按包车运费的10%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
承运人未征得用户同意,单方取消包车,用车前一天通知用户的,由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运费的5%向用户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用车当天取消包车按包车运费的10%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
二、包车空驶损失费
因用户原因,包车造成空驶,按往返实际行驶里程、客车核定座位和包用车型运费的50%计收包车空驶损失费。
第二十三条 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
一、计程包车因用户责任造成车辆停歇延滞,承运人可向用户核收车辆停歇延滞费。计程包车日计价里程在180千米以上时,每日累计停歇时间不足2小时者,免收车辆停歇延滞费;日计价里程在180千米及以下时,每日累计停歇时间不足1小时者,免收车辆停歇费。超出免费停歇时间部分,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算,不足半小时进整为半小时。
二、承运人未如期供车,应付给用户供车延误费。延误时间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费。
三、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均按计时包车运价的50%计收。
第二十四条 车辆通行费
客车通过国家规定的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等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旅客负担。通行费按营运车辆65%的实载率测算。计算办法为:
通行费=通行费用总额/额定座位×65%的实载率
第二十五条 旅客票面金额构成
客票票面金额由运费(含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车辆通行费、客运附加费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