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其他类型和等级座席客车、卧铺客车运价在基本运价基础上加成计算,具体标准见附表二。轿车运价见附表二。
第十三条 非等级公路旅客运价
非等级公路旅客运价在同类同级客车运价的基础上加成不超过15%。
第十四条 旅游车旅客运价
道路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者游览观光为目的,其线路一端位于风景区、名胜古迹等旅游点的一种旅客运输方式。旅游车旅客运价在同类同级客车运价的基础上加成不超过20%。
第十五条 旅客包车运价
包车运价分计程包车运价和计时包车运价,计程包车运价以同类型同等级客车运价为参考,双方协商,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同级客车运价的20%。计时包车运价按不同等级公路折算成里程/小时,具体由各地物价、交通部门确定。跨地区包车的以起包地价格为准。
第十六条 夜班车旅客运价
夜班车是指当日发车于次日零时以后到达终点的班车。夜班车旅客运价在同类同级客车运价的基础上加成不超过15%。
第十七条 春节、黄金周旅客运价
春运期间运价在同类同级客车运价的基础上加成不超过20%。
“五一”、“十一”黄金周期间运价在同类、同级客车运价基础上加成不超过20%。
春运期间遇到雪冻等恶劣天气时,运价加成最高不超过40%,由各市物价、交通部门确定,报省备案。
春运、黄金周期间,各地要对旅客运价以及加价幅度提前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跨省旅客运价
跨省(市)客运票价,按毗邻省不同运价、里程分段计算,加总计收,实行同线同类同级同价。签订省际间运输协议,可按协议规定计算。
第十九条 加班车旅客运价
加班车是指在已批准的客运线上,因季节或假期等原因,客流突然增加,临时加班,使用交通部门发的临时加班线路牌的车辆。加班车运价在同类同级车的运价基础上加成不超过10%。
第二十条 出租车运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