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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

  17.尽快建立多层次投入机制。市及县(市)、区财政要根据自身财政状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支持旅游业的发展,并力争逐年有所增长。
  18.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对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的扶持政策,鼓励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在辖区外旅游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大的县(市)区设立若干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分区,进行旅游项目建设和旅游资源开发,并根据《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开发区体制改革强化封闭管理的若干规定》(长发〔2000〕12号)文件,对开发分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享受省、市政府赋予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八、深化旅游企业改革,提高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19.培育和壮大旅游市场主体。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发展和壮大多种所有制形式的旅游企业。政府部门要尽快与所属旅游企业脱钩,重点培育3至5家具有资金、管理、人才和规模优势的大型旅游集团和经营联合体。
  20.放开搞活中小型旅游企业。支持各种所有制企业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旅游企业改组和改制。鼓励有实力的旅游企业输出管理和对中小企业实行控股经营,积极创造条件组建旅游连锁集团。
  21.进一步扩大旅游业的开放。积极支持国内外旅游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开发长春市旅游资源和参与旅游企业改革、重组。对参与长春市旅游资源开发的国内外企业,在土地、税收等方面可享受长春市对外、对内开放的有关优惠政策。
  九、抓好旅游部门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22.加强旅游市场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的良好秩序和形象。旅游区(点)的内部管理,以其主管部门为主,其他部门积极配合;旅游区(点)的外部管理,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要从严控制旅游区(点)及周边地区商业网点的设置,严禁随意设摊,加大对不法活动的打击力度。加强旅游商品、旅游服务的质量和价格管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23.建立和完善大旅游的保障体系。逐步建立旅游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旅游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旅游教育培训中心、旅游安全救援中心、旅游质量监测中心和旅游商品批发中心等旅游服务保障体系。开设新的旅游学校和旅游从业人员培训中心,在更多的大专院校开设旅游专业,培养高素质的旅游管理人才和专业人员。制定旅游业经营服务规范,健全游客投诉制度,建立旅游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切实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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