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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二、企业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取消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企业首先应对住房周转金帐户进行清理,对已出售职工住房的净收入(或净损失),要在住房周转金帐户中如实反映;对按规定在售房时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等,应从住房周转金帐户中转出,作为企业的负债管理。
  住房周转金帐户清理后的余额如为负数,全部转到固定资产清理帐户下单独反映。企业在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后,数额较小的,可一次性计入营业外支出;数额较大的,按不超过5年的期限分年度摊销。住房周转金帐户清理后如有结余,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三、企业以前年度没有建立住房周转金制度的,在本规定实施后,应如实对已出售住房进行财务核算。对出售住房的净损失,视同住房周转金的负数余额;对出售住房的净收入,视同住房周转金帐户的结余。有关财务处理按本规定第三条执行。
  四、根据当地政府实行的住房补贴政策,企业对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以及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老职工一次性补发的购房补贴,计入营业外支出。
  企业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实行聘任制的职工、新设立企业的职工,全部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新体制建立以后,企业根据当地政府房改政策按月发放给新、老职工的住房补贴,包括购房补贴、提租补贴等,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住房补贴不作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依据,也不作为计算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数。
  企业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将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从住房周转金帐户中列支的,不做调整。
  六、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以后,企业根据当地政府房改政策,每月按照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计入成本(费用)。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本企业职工包括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本企业的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应由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企业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企业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房改政策,发生的其他与出售住房相关的支出,如按规定为已出售住房支付的供暖费用补助等,计入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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