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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京财金融(2001)290号 2001年2月23日)


各区县财政局、各市属金融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现将财政部制定的《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金〔2001〕28号 二00一年二月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我部制定了《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

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精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积极推进和规范住房制度的改革,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按照国务院及其房改主管部门的规定,企业要严格执行当地政府(市、县级以上,下同)的房改政策,不得以低于规定标准的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不得超标准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不得代职工缴纳或支付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购房款和其他资金。
  一、企业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要按核定的房改价格收取房价款。对于符合房改政策规定分期付款的职工欠款,列作其他应收款管理。
  凡企业已与职工签订售房合同的,无论是出售全部产权还是部分产权,企业均应作住房已经出售处理,对其进行固定资产清理,并不得再计提折旧。企业住房出售后仍继续计提折旧的,应限期纠正,按照规定进行有关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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