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科技园区信用担保机构建立风险准备金和财政有限补偿担保代偿损失制度的暂行办法
(京财经一(2001)302号 2001年2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关村科技园区信用贷款担保体系的建设,防范、控制和分散担保风险,根据《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以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智力密集型企业为重点支持对象的政府出资发起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用担保机构应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担保评估制度、反担保制度、风险责任准备金制度、债务追偿制度,与贷款银行签定比例担保协议,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开展信用贷款担保业务,防范、控制和分散化解担保风险。
第二章 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四条 风险准备金用于信用担保机构按照约定的责任代被保证人向银行代偿债务。
第五条 风险准备金来源包括:
1、信用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
2、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追偿债权收回资金准予留用的部分;
3、社会其他部门捐赠资金;
4、其他用于代偿的资金。
第六条 风险准备金提取标准:
1、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风险准备金,计入经营成本;
2、按不超过当年担保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计入经营成本;
3、在税后利润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第七条 信用担保机构对提取的风险准备金要进行单独记帐,或在银行实行专户存储管理。
第八条 信用担保机构根据银行提供的贷款代偿通知书,确认被保证人当期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从风险准备金中支付相应的代偿资金。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在发生代偿后20天内报市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