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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市档案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移交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移交工作的通知
(市规发(2001)213号 2001年2月26日)


各建设单位:
  为加强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的管理,保证首都城市建设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依照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中确定的职能,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是北京市城建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城建档案馆在市规划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城建档案管理的具体工作。市档案局依法对全市城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在北京地区建设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按分工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县城建档案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3、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仍未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的,由城建档案馆向建设单位发出催交通知书,要求限期移交,期限为1到3个月。
  4、建设单位在催交的期限内仍未移交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的,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和第七十三条规定视情况对建设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此《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竣工,应移交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的建设工程未按规定移交的,须在三个月内办理移交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按规定处罚。
  6、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凡不按规定移交城建竣工档案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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