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项目的审核、审定由计算机自动通过有关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项目的审核按轻重缓急进行,依次顺序为:
1、中央资金配套项目。
2、市、区县支农政策支持项目。
3、跨年度项目。
4、与主管部门(水利、林业、农业局等部门)共同落实的项目。
5、其它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后,项目执行单位应提出本地区(部门)的项目用款计划,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进度和资金进度制定资金拨付计划,并及时拨款。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项目一经确定,要严格按确定的项目实施,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工,发挥效益。对投资规模较大的重点项目,投资概算需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并实行合同管理,确定法人责任制。
第十五条 项目的撤消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拒因素或人为因素,造成项目中断时,该项目作撤消处理,不调增其他项目。
所申报项目三年内未被选定的将予撤消。
第十六条 项目的调整
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和财政收入进度于三季度对项目、资金进行调整。其它时间原则上不做调整。
第十七条 项目的补充
随着预算的执行,按照滚动预算的要求,市农口有关单位和区县财政局按年度补充项目,保证三年滚动预算的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效益评价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按财政部门要求上报效益评价报告,财政部门对完成的项目按一定比例抽查。效益评价的具体要求另行下发。
第十九条 项目的监督检查
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财政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资金的,将收回和停拨项目资金;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