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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支农资金实行滚动预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支农资金实行滚动预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京财农(2001)316号 2001年3月2日)

  第一条 为了强化财政支农资金预算管理,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和北京市财政局京财预(2000)1133号《关于编制2001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市财政支农资金的项目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滚动预算项目管理的资金范围:支援农村生产支出资金、农林水气等部门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及财政预算外资金、地方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水利建设基金、菜田基金、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
  第四条 支农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财政部门建立支农资金项目库。支农资金要与具体农业发展项目相对应,按项目安排预算、下达预算、进行拨款。
  第五条 凡申请使用市财政支农资金的单位和区县,要按支农资金项目管理系统要求和本办法向市财政申报。
  第六条 支农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包括项目的申报、审批、执行、监督检查和效益评价。
  第七条 项目的申报条件
  1、符合宏观经济发展政策。
  2、符合市、区县政府支农政策。
  3、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
  4、符合财政支农政策和规章、制度。
  第八条 项目申报的要求
  按支农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的规定填报,并提供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包括项目的建设规模及建设期限、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构成、效益评价等文字资料。
  第九条 项目申报的程序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预算管理的要求,于每年预算布置开始时组织申报,其中:市级农口企、事业单位要编制三年滚动预算进行上报,区县财政部门要编制三年需市财政支持项目进行上报,申报截止日期为9月30日。市财政局经过审核,于10月底将选定的项目反馈给市农口有关单位和区县财政局,市农口有关单位和区县财政局经过最后确定于11月20日前再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待预算审定后将确定的项目批复或下达给市农口有关单位和区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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