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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三)要鼓励和引导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要求自谋职业不需要政府安置工作的,当地政府要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按宁政办发〔2000〕12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对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的单位,因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接收单位可征得退役士兵本人同意,与退役士兵签定自谋职业合同,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参照宁政发〔1999〕133号文件有偿转移标准执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待遇享受有关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并在当地公安、粮食部门予以落户口和办理粮食关系。
  (四)严格执行安置政策法规,不得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对下列人员不负责安排工作:城镇户口《非农入伍通知书》没盖“自治区征兵办、自治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当地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印章的;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的;档案中缺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或总参军务部制发的《士兵入伍登记表》的;非户口所在地(县以上)易地入伍的;从农村入伍在服役期间购买本人城镇户口的;未经自治区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外省(区)入伍要求到我区安置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应报自治区安置办审批,公安、粮食部门应予以办理落户、粮食手续。
  (五)加大向非国有经济单位分配安置退役士兵的力度,各地在制定2001年安置计划时、必须把非国有经济单位纳入其中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均衡负担安置任务。对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的,接收单位除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同等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如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的再就业,生活困难的要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六)要进一步做好特等、一等伤残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及时解决他们的住房、生活和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对带病回乡和农村退伍军人中的特困户要安排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保证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
  (七)加大对退役士兵各项社会保险落实的督促和检查力度。所有用工单位都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确保退役士兵的失业、养老和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得到接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和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保险费用,促使这项保障退役士兵权益的政策在所有用工单位得到落实,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八)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的用工要求,结合退役士兵的特点,进行政治思想、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经考核合格的人员,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农村退役士兵,要继续贯彻实施《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发展规划》,加大培养和开发使用力度,健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强现代农业科学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引导他们在农村中发挥骨干作用。要提供优惠政策和相应条件,积极扶持农村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要选拔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后备力量,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有计划地推荐他们担任基层干部。对农村退役士兵在生活、生产和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各级政府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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