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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今年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要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计划安置与市场选择相结合的办法,加大政府调控力度,深化安置改革,探索新的途径,逐步实行安置就业、扶持就业、自谋职业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办法,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对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政策,实行指令性分配,确保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各地要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实际情况,本着均衡负担、按比例安置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各地、市、县(区)的安置计划,由当地政府下达。中央驻宁单位和区属单位的安置计划,由自治区计委、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编办和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共同下达。凡驻自治区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都要按照一定比例安置退役士兵。各接收行业、系统和单位,特别是行业管理部门,要服从大局,尊重和支持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积极配合安置部门,承担安置任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制定与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相抵触的限制性规定,任何行业都无权自定本行业接收退役士兵数量,或只接收本系统职工子女,不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任务。有接收任务的单位亦不得以“人事权”在上级部门为由而拒绝接收退役士兵。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的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或予以处罚;对已分配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去单位报到上班的退役士兵,从分配之日起,超过3个月的,其档案转街道办事处按待业人员对待。由于接收工作单位原因致使城镇退役士兵未能按时上岗的,其工资由接收的工作单位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行政介绍信的当月起,以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按月发给其生活费。
  (二)要积极探索指令性安置计划与市场经济劳动力优化分配衔接的安置途径。要引导市场竞争机制,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广“双向选择,供需见面,包底安置”的办法,积极探索通过市场配置退役士兵资源的新途径,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退役士兵的积极性,减少安置压力,提高安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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