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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收回的闲置用地已缴纳土地出让预定金处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收回的闲置用地已缴纳土地出让预定金处理办法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划字(2001)193号 2001年3月8日)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有关单位:
  为加强已收回闲置用地的处理和利用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局关于对依法征用、划拨、出让后的闲置土地进行处理和利用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79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调查认定并报市政府批准收回的闲置用地已缴纳土地出让预定金的处理办法,按如下规定办理:
  1.在已收回闲置用地项目用地范围内,对已开工建设项目且地价款尚未交清的,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预定金可冲抵该项目地价款。
  2.在已收回闲置用地项目用地范围内,对没有开工建设项目的,待在该用地范围内有新的建设项目需缴纳地价款时,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预定金可冲抵该项目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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