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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商委年底前要将清理整顿结果报市商委。
  三、适应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加强配套商店规划管理
  按照市政府关于居住区配套公共设施指标的有关规定,本着既要方便居民生活,又要有利于商业经营,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规划设计配套商店。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商店的设置,应以综合超市、社区菜市场、再生资源回收点为骨干,并尽量独立设置,适度集中,以实现居住和商业服务的不同功能分区。
  为更好地落实配套商店规划设计方案,市商委与市规划部门加强联系,对不按规定配套建设商业服务业设施的,区、县商委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并及时通知规划部门依法处理。
  四、加强对配套商店产权交易的管理
  为确保住宅配套商店按规定性质使用,规范交易行为,住宅配套商店进行产权转让,均须按规定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配套商店房产交易手续时,要凭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在《房屋所有权证》的附记栏标注“配套商店”字样,对粮油、副食、便民商店,须在该栏目注明。
  五、严格审批制度,加强配套商店使用性质的管理
  各区、县商委要按照“管住、放活”的原则,对需要转业、停业、合并、撤销、扩大经营范围或改为非商业用房的配套商店,必须按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在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前提下,审批的原则如下:
  (一)配套商店服务半径500米以内已有集贸市场、综合超市、便利店等商业服务业设施的,可按规定对经营行业进行适当调整并扩大经营范围。
  (二)禁止将配套商店改为歌舞厅、游戏厅、洗浴中心。
  (三)配套商店改为餐饮业、修理业的,不得污染环境和干扰居民生活。
  六、理顺管理体制,落实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配套商店的行政管理职能
  当前,在区、县政府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中,要按照法定职责,明确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配套商店的行政管理职能。各区、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管理科室和人员,具体负责配套商店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县商业网点管理处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加快进行改革。其职能要逐步向社区服务职能转移,充分利用存量资产,积极开展社区商业服务工作,承担起发展社区商业服务的任务。
  七、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配套商店资产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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