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虚假出资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其他自然人;
(六)抽逃注册资本(金)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其他自然人;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外国公司驻京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向登记机关隐瞒、虚报真实身份的;
(八)被税务、海关认定有重大偷税、漏税行为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及被税务、海关认定有重大偷税、漏税行为的其他自然人;
(九)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外国公司驻京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四章 操作程序
第十五条 “不良行为警示管理系统”的具体操作和管理由市局登记注册处主管,负责对市局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和区县分局上报的锁入“警示系统”的各类市场主体的情况进行录入、整理、归档、统计汇总和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各区县分局及市局直属机构各业务处室申报锁入(解锁)单位和自然人时,应将以下有关的文件送登记注册处:
(一)《锁入(解锁)警示系统企业审批表》;
(二)《锁入(解锁)警示系统自然人审批表》;
(三)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四)立销案审批表(复印件);
(五)有关司法机关及行政管理机关送我局的判决书、裁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建议书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按程序报批锁入“警示系统”的单位和自然人。由经办人填写《锁入(解锁)警示系统企业审批表》或《锁入(解锁)警示系统自然人审批表》(见附件1、2,以下称《审批表》,并附有关的文件、资料;经科长、分局长签署意见,报市局对口业务处处长、主管局长批准后,由市局注册处录入并归档。
第十八条 市局各处室、直属机构直接处理的案件及有关事宜锁入“警示系统”,由各处室、直属机构填制《审批表》报主管局长批准。
第十九条 各分局、各处室、各直属机构报送《审批表》时,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应同时报送审批同意立案的文件或生效的处罚决定书或认定违法事实成立的报告及有关证明违法事实成立的材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