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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系统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章 锁入“警示系统”企业的范围和时限

  第七条 企业年度检验中被确定为B级企业的,限制其作为投资人投资兴办企业、增加新的经营范围或成为已设立企业的股东。锁入时限为十二个月。锁入时间自本年度企业年检定为B级企业之日起,解锁时间为下一年度申报企业年度检验确定为A级企业之日。
  第八条 企业年度检验中未通过年检的,限制其所有的登记行为。锁入时间自本年度企业年检未被通过之日起。
  第九条 涉嫌重大违法经济案件的企业限制其投资兴办企业或成为已设立企业的股东、变更、备案、注销等登记行为;
  涉嫌重大违法经济案件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限制其投资兴办企业或成为已设立企业的股东。
  涉嫌非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代表机构将被关闭登记通道,限制其办理延期、变更、注销等登记事项。
  锁入时间为自执法部门立案之日或立案部门认为应对其进行限制之日,解锁时间为结案或销案之日。解锁原因属于销案的,此项记录应在“警示系统”中全部删除;属于违法事实成立,做出行政处罚的,该项记录在本库中删除,转入不良行为提示记录系统(违法违章记录库)内。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限制其投资兴办企业或成为已设立企业的股东,锁入期限为五年。锁入时间为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解锁时间为锁入期满五年之日。
  (一)出具虚假文件登记注册企业经限期改正而未改的;
  (二)恶意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版权拒不改正的;
  (三)盗卖计算机软件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活动的;
  (五)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
  (六)发布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
  (七)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金)额占原注册资本(金)50%以上或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金)给企业、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
  第十一条 出具虚假验资、评估、审计报告的企业锁入“警示系统”的期限为十年,锁入时间为对其进行处罚的决定书生效之日,解锁时间为锁入期满十年之日,锁入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受理其出具的任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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