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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系统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2日)废止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系统管理办法
(2001年7月18日 京工商发[2001]1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首都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信誉评价体系的建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开展经济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外国企业代表机构(以下统称为“市场主体”),如存在严重危害交易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交易对象权益的行为,都将被锁入“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管理系统”(以下称“警示系统”)。
  第三条 “警示系统”将记载市场主体的严重违法违章行为及受到的处罚和政府对其某些行为的限制程度。锁入“警示系统”的市场主体,在被锁入期间,其投资等与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相关的行为将受到限制。锁入期满后有关限制即予解除,但其违法记录将做永久性记载。
  第四条 社会各界可以通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站HD315(www.hd315.gov.cn)查询与其交易的市场主体是否有不良记录,并可以将该记录作为参考,决定是否与其交易,避免受到曾有恶意交易行为的市场主体的损害。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把应锁入“警示系统”的市场主体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做好“警示系统” 的管理工作。并积极协调税务、海关、银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按本法规定将严重偷税漏税、违反金融管理规定、触犯刑律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市场主体锁入“警示系统”。
  第六条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管理“警示系统”。市局建立专门的“警示系统”书面档案库,将提交的锁入“警示系统”的书面报批材料及有关的证明资料存档,并做永久性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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