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大常委会审查规范性文件办法
(2001年7月19日鹰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监督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辖县
(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要求公民、法人或组织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制发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指导审判、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三)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其规范性文件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或者批复;
(四)县(市、区)人大及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五)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备案审查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应当在文件发布或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审查的文件须有正式文本5份,并应附有起草说明及相关法律依据等有关材料各5份。
第六条 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登记、分类、存档,并根据报送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送交相关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
第七条 负责初审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规范性文件有同>
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常委会决议、决定相抵触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