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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对企业所得税审核代理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四、纳税人向税务部门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代理时,应附送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和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复印件。
  五、中介机构在审核代理中严格按市局的相关文件所要求的程序进行,发现的有关税收方面的重大或特殊事项,应出具重大审核事项说明与审核证明,直接上报主管税务部门。
  六、各中介机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审核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代理事项之前要到审核代理单位的主管税务部门(所得税科)备案并报送其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二)。
  各中介机构要在每年的4月底以前将所审核代理的情况做出综合性的总结报告,其主要内容要求有:审核代理事项的内容、户数、对税收的影响情况等(详见附件三),分别上报市局和区县局。
  七、税务部门对中介机构审核的税前扣除事项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代理事项的质量,每年要进行调查,并向中介机构的主管部门反馈调查结果。
  税务部门发现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内容不实或虚假审核代理证明的,将取消中介机构承办税前扣除事项审核业务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代理的资格,并依有关规定追究事务所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税务部门发现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未使用市局审定的统一格式;工作底稿未使用市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审核代理程序未按市局审定的审核要点、审核流程图进行审核代理的,需及时向市局反馈情况,其出具的审核报告视同无效。
  八、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文件相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一:

业务约定书



                        编号:第  号
  委托方:(盖章)     受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联系人:         联系人:
  税务登记号:

  兹有_____(委托方)委托_____(受托方)提供代理服务,经双方协商,现将双方的责任及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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