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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对企业所得税审核代理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3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对企业所得税审核代理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1)629号 2001年12月10日)


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和发挥中介机构的鉴证服务作用,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对企业所得税审核代理事项的工作程序,提高中介机构的审核代理质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地税局征管范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凡发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中介机构审核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京地税企〔2001〕595号)中规定的审核事项,要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二、为了保证中介机构的审核代理质量,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成效,市局规定了统一规范的业务约定书、审核报告、工作底稿、审核要点、审核流程图。凡代理企业所得税审核事项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必须按照市局统一审定的审核报告格式;所记录的工作底稿必须按照市局统一审定的工作底稿格式;审核程序必须按照市局统一审定的审核要点、审核流程图进行审核。
  审核报告一式三份,企业两份(含上报税务部门一份),中介机构留底一份。
  三、凡发生需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事项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代理的纳税人,在已确认的中介机构范围内,自愿选择事务所并与事务所确定委托与受托事宜,参照市局统一制定的格式签订业务约定书(详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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