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区国土资源和房管部门应于收到上述文件后一周内,会同区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指挥部等有关部门进行初审,提出明确意见,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国土房管局。
4.市国土房管局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申请用地的项目实施单位核发用地批复、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三)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中农民自住房的权属手续按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房屋权属登记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字〔2001〕1073号)规定办理。
二、按政策规定比例建设的商品房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手续办理程序
(一)土地使用性质。根据市政府12号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件)和3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按政策规定比例建设的商品房所需建设用地,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项目实施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和房管部门提出土地出让申请,申请需载明项目实施单位旧村改造新村建设的基本情况、经市公安局核实后的农民户口数和人口数、腾退宅基地面积、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新村建设用地面积(其中:农民自住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三分之二,上市出售商品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三分之一)。
(三)项目实施单位需向市国土资源和房管部门提供下列文件:
1.市计委对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2.市规划委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注明商品房项目的用地范围和面积);
3.市政府征地批复;
4.地价评估报告。
(四)市国土房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及上述文件后,应及时审核土地出让金价格。待出让价格审定后,签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实施单位可先行按规定比例交纳土地出让金,以办理开工手续。
(五)商品房的权属登记发证手续按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房屋权属登记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字〔2001〕1073号)规定办理。
三、按政策规定比例建设的商品房部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返还程序
根据市政府20号、3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农民在实施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时按1∶0.5比例建设的商品房部分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应按即缴即返的原则办理,作为市政府的投资,主要用于绿化隔离地区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