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中办理土地征用及使用和土地出让金返还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中办理土地征用及使用和土地出让金返还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总指发(2001)18号、京财经二(2001)2700号 2001年12月12日)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区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指挥部,区计委、区国土资源和房管部门、区财政局,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精神,适应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的迫切需要,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在新村建设过程中办理土地使用和土地出让金返还手续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民自住房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手续办理程序
  (一)土地使用性质。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件)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在本市绿化隔离地区范围内,对农民宅基地用于新村建设的,一律征为国有建设用地,不再进行货币补偿,实行实物及政策性补偿,土地划拨使用。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属于新建住宅楼的产权人,可以申领房屋所有权证。需要占用农用地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土地置换手续,并确保按期将置换出来的原宅基地实施绿化。
  (二)土地征用及使用权划拨手续的办理程序。
  1.由实施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的乡镇或村队(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单位)集体按项目向所在区国土资源和房管部门提出土地征用划拨申请。申请需载明项目实施单位旧村改造新村建设的基本情况、经市公安局核实后的农民户口数和人口数、腾退宅基地面积、位置、腾退时间和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新村建设中农民自住房、上市出售商品房用地面积,其中:农民自住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三分之二。
  2.项目实施单位需向区国土资源和房管部门提供下列文件:
  (1)市计委对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2)市规划委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土地置换征用申请书(呈报表)及图件(具体按京国土房管权字〔2001〕1043号规定办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