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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草原管理条例(2006修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排水或者截水浸淹草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向草原排放水,必须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草原建设

  第二十二条 草原建设坚持谁使用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鼓励集体和个人投资建设草原。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治理和建设草原,对于退化、沙化、盐碱化和水土流失、干旱缺水的草原,应当实施治理乡(镇)、场、村草原建设治理计划应当报其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积极兴办草原水利事业,增加人畜饮水设施,改善草原排灌能力。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坚持科技兴草的方针,重视培养和使用草原建设管理方面专业技术人才,逐步建立健全草原科学研究和科技推广服务体系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上级畜牧科研单位推广保护、利用和建设草原的科学万法及先进技术,不断改良品种,提高草原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草原建设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草原项目资金、扶贫资金、以工代赈和人才技术政策等各项照顾。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隶属于上级有关部门的农牧企业或者事业单位应当对所使用的草原增加投入,引进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草原建设的良性快速发展。

第五章 草原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草原监督管理站负责全县草原管理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草原法律、法规,依法对草原保护、管理、利用和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二)参与编制草原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草原普查;
  (三)指导草原承包,依法监督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依法检查处理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负责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审核登记,收缴、管理和使用草原建设资金;
  (六)承办征用、使用草原的签署意见和签发临时使用草原许可证;
  (七)培训草原监理人员和草原经营者;
  (八)做好草原防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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