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金融保险机构国债手续费财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金融(2000)1743号 2000年10月17日)
市属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
财政部《关于金融保险机构国债手续费财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含财政部门所属的按企业化管理的国债服务部)以前年度国债手续费收入及结余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未列入营业收入的要全部列入营业收入核算。
二、各单位应在本年度决算说明中对国债手续费收入的核算情况加以说明并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