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转发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京财外(2000)1796号 2000年10月20日)
市有关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外债转贷款项下外汇管理,便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单位办理外债转贷款登记、开户和偿还等业务,现将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际字〔1999〕18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的情况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办理登记:
除转贷协议中规定以人民币偿还的项目,北京市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款,由北京市财政局在与财政部或国家开发银行签定转贷协议后10日内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外汇(转)贷款登记手续,项目单位不再办理外汇(转)贷款登记手
二、关于开户帐户:
北京市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子项目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凭北京市财政局与子项目单位签定的分贷款协议向北京外汇管理部申请在外汇指定银行开设贷款使用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