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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01)5号 2001年1月2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由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核发《北京市养老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老年服务机构及核发《社区服务设施证书》的社区服务中心的老年服务中心(含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二、对于其他部门和单位、个人主办的老年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民政部门审核标准进行核实,凡属于福利性、非盈利性的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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