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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1)2号文 2001年1月2日)


各市、县建委(规划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决定,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2月1日起,《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调整为:“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项;七层以上(不含本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其他各项条件不变。
  二、各市、县建委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从2001年2月1日起,必须严格按照调整后的条件审批商品房预售项目,制止违反预售管理的行为,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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