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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招投标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六)禁止肢解发包
  实行施工总承包,发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得将工程肢解招标。
  (七)传统建筑材料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否则专项经管办有权取消其承包资格。
  二、工程投标承包管理
  (一)参加投标的单位,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进行投标、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
  (二)禁止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1、凡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负责资金、安全、进度、质量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是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的,均属违反本办法。专项经管办将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有关规定给予纠正。由文物部门列为重点工程的项目及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项目不得分包。
  2、合法分包条件:
  (1)特殊情况,总承包单位可将承包工程中的非主要部分进行分包,但工程主要项目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2)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
  (3)禁止分包工程再行分包。
  三、招标程序和标底
  (一)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招标单位要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法组织招标工作。
  招标文件应先交专项经管办审核。
  (二)开标:应在招标文件制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由招标单位负责主持。
  (三)评标小组组成人员由专项经管办选定。人员包括管理使用单位人员、有关专家等。专家一般不少于2/3,组成人员不得少于3人(单数),评标过程由市审计局派人参加。
  (四)标底:工程标底原则是以投标企业有效报价数或工程概算为参考,由专项经管办或由其指定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五)评标小组按有关规定,对标书及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等进行综合比较,提出评标意见。
  (六)唱标由招标单位依据评标意见,择优选择中标单位,一经确定,发包单位必须3天内将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单位承包并签定合同,合同副本报专项经管办、市政府采购办备案。
  (七)公开招标要求和程序,可参照本规定邀标程序执行,具体办法由专项经管办决定。
  四、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专项经管办负责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
  1、审查招标申请及招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2、审查招标文件;
  3、组织确定标底工作;
  4、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5、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参加招投标人员,应提高法制观念和政策水平,严格自律、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秉公办事。
  五、本《规定》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至专项经费计划执行结束时止。
  六、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专项经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文物抢险修缮工程邀标文件及要求

  一、招标申请
  (一)工程经文物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发包人提出招标申请,同时依规定选定拟邀请投标的单位,并编制招标文件报专项经管办审核。
  (二)招标文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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