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招投标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文物(2001)6号、京财文(2001)2136号 2001年1月4日)
各有关区县文化文物局、各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使用单位:
根据市政府对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抢险修缮的决定,由市文物局、财政局、审计局组成的市级以上文物建筑抢险修缮专项经费管理办公室制定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招投标暂行管理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具体问题由专项经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联系电话:64071606,64017650,联系人:王辅宇、王昕。
特此通知。
北京市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招投标暂行管理规定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对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作意见的通知》的精神,根据《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抢险、修缮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文物建筑修缮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参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招投标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工程招标发包管理
(一)适用范围:凡确定为市政府2000至2002年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额度在50万元以上(含)或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不含重点修缮、局部复原工程),原则上应实行招标发包(含议标)。
(二)市文物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联合组成的专项经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经管办),负责招标发包组织工作。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特殊性重要工程及经费额度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由各区县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其他工程可由各管理使用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工程发包前须报市专项经管办核准。
(三)在应招标工程的范围内,除2000年8月以前已开工工程及经专项经管办批准议标或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外,一般采用邀请招标的形式,有条件的可公开招标。实行招标工程,发标单位根据各文物建筑修缮专业队伍的资质和实际情况,选择3—5家承包单位,同时报专项经管办核准后,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符合下列条件并报专项经管办批准,可采用议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的方式:
1、涉及彩画、石构件化学保护、基础加固等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工程;
2、经邀请招标未达到报名规定的;
3、有其他特殊要求并经专项经管办批准的个别工程;
4、实行议标的工程,可由发标单位在符合参加邀标单位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单位中,选择2—3家承包单位发出邀请。议标工程不设评标小组,但评定工作在市审计局的监督下,由发标单位根据各单位开标价格并结合企业和工程的具体情况综合评比。评定结果须在专项经管办核准后公布。
5、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前须报专项经管办核准。
(五)参加邀标单位的资质条件:
1、从事文物建筑修缮并符合规定资格要求的专业施工单位;
2、具有健全的质量监督保证体系;
3、备有承包该项工程所需,并符合质量要求的主要传统建筑材料;
4、瓦、木、油、彩画等各工种齐全,各种技术力量、专业技术人员及农民工持证上岗率达到要求的(专项特殊工程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