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京财经二(2001)22号 2001年1月5日)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为做好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各企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将
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转发文件中第五条涉及企业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有关政策问题待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有关住房补贴政策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二、企业出售现住公房所取得的货币资金,应单独核算,同时在售房收入中扣除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剩余资金应主要用于单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