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京财经二(2001)161号 2001年1月23日)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外商投资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财务处理的补充规定》(财企〔2000〕878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1.国内企业取消住房周转金后的财务处理问题,仍按京财经二〔2001〕22号执行,即经中介机构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2.外商投资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和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京财经二〔2001〕22号)的规定执行。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京财建〔1995〕1445号)即予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