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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和完成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撤销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和完成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撤销工作的通知
(京财金融(2001)481号 2001年3月23日)


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52号)要求,全国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工作必须于2001年底前结束。为确保整顿工作如期完成,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和切实完成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撤销工作的通知》(财库〔2001〕15号)、《关于2001年财政部门国债兑付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1〕17号)。按照财政部的要求,为做好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工作,现将本市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撤销和国债兑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进行机构撤销工作。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区县财政局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市政府办公厅及市财政局印发的有关文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努力克服困难,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机构撤销工作。没有债权债务的机构要尽快完成撤销工作;有债权债务的机构要在2001年9月30日前完成撤销工作。本市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工作必须于2001年底前完成。
  二、妥善处理遗留债权债务问题。有债权债务的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要抓紧清理债权债务,积极追索债权,主动偿还债务,力争在机构撤销前处理好债权债务问题。按照财政部《通知》的规定:凡撤销的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其债权债务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处理。在机构撤销后,各区县财政部门要继续组织清理机构遗留的债权债务。
  三、做好特种国债发行兑付有关财务清理工作。按照财政部的要求,为了准确掌握特种国债发行兑付情况,各单位要对1989至1991年向企事业单位发行的特种国债有关账务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并填报“特种国债发行兑付账务清理表”(附件一,如有问题请附文字说明),此表应于4月30日前上报市财政局〔表中发行数要与各年发行上划市财政局发行金额核对一致;累计兑付数(截止到2000年11月30日)要与各年度市财政局兑付决算数核对一致;未兑凭证张数,其累计金额应等于发行数减去累计兑付数〕。
  四、继续做好国债兑付工作。按财政部要求,未移交凭证式国债和特种国债兑付工作继续由各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办理(机构撤销时,遗留的国债兑付业务转由各区县财政局职能科室办理),各区县要切实组织做好国债兑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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