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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京政农发(2001)16号、京财农(2001)599号 2001年3月23日)


  为加强北京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小城镇建设进程,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郊区小城镇建设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的意见》(京发〔2000〕3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使用范围和重点
  1.资金使用范围。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中心镇和试点小城镇。
  2.支持重点。
  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电力、通讯、供水、供暖、燃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建设项目。
  二、项目的审核、申报
  1.由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负责项目的审核和检查。
  2.小城镇建设项目纳入北京市财政局支农项目管理系统,年度建设项目从项目库中选择重点项目进行扶持。
  3.区县人民政府于当年10月底前向市农委、市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小城镇建设项目并提供以下文件: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说明、项目投资概算(包括区县、乡镇投资比例);竣工项目的工程验收文件;在建项目的有关情况等。
  三、资金的管理
  1.市、区县、乡镇小城镇建设资金实行1∶2∶3比例配套使用。
  2.市、区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3.市、区县财政拨付的小城镇建设配套资金均需列入预算科目6116款“其他支出”科目。
  4.中心镇和试点小城镇应设立小城镇建设项目资金专户,负责小城镇建设项目资金收支管理。
  5.纳入专户管理的资金包括:
  (1)市级小城镇建设专项配套资金。
  (2)区县小城镇建设专项配套资金。
  (3)乡镇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
  乡镇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包括:乡镇财政收入用于小城镇建设支出部分、土地出让金及其他收益、户籍收入、银行贷款、其他社会资金等。
  6.小城镇建设资金拨款凭证上,需注明“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乡镇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支出时需注明具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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