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医疗机构医学检查结果一单通暂行规定
(琼卫医(2006)14号 2006年3月14日)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的各项要求,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方便群众就医,在确保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前提下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病人的负担,逐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推进医院管理年活动的深入开展,根据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制定本规定。
二、实施内容
实行医学检查结果一单通的医疗机构暂定为省内二级以上,且已开展临床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并在上年度通过省卫生厅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合格的医疗机构(含专科医院)。
一单通即指患者持省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学检查结果就诊,在符合相应条件时,应予以认可。
三、认可原则
(一)对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的认可应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同级医院之间、二级医院(专科医院)对三级医院的在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的,能提供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检查、检验项目原则上应予以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三)对其他医疗机构检查结果有疑问,或因病情变化、检查报告时间较长,检查、检验结果已难以提供参考价值(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的;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的;检查、检验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须向病人说明情况,解释清楚,在得到患者或家属的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患者或家属不同意复查的,也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并在病历中予以记载。
(四)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历中记载,记载内容除检查、检验结果外还应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档案号等。对于住院病人,外院资料应留存在病历中。
(五)患者所提供的其他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为复印件时,须经原医疗机构盖章确认,未经盖章确认的检查结果可不予认可。
(六)急诊、急救时不受本规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