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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意见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见附件)。
  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本实施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本实施意见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七、积极推进企业建立年金制度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作好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管工作,实现规范化运作,切实维护企业职工的利益。
  企业应依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的管理要严格按“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四个法定程序进行,并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企业年金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以及职工个人缴费在个人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未按法定管理程序提取和建立企业年金的,其提取的年金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申请税前扣除企业年金,应填写“企业年金认定表”,将相关资料报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预审认定,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当地税务部门附报企业年金认定表,据实扣除。
  企业建立的企业年金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国家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审计部门以及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及相关监督部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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