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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正)

  自治县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可以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苗族、布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
  自治县在录用、聘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对苗族、布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予以照顾。
  第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自治县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经批准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在自治县的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提倡各民族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合作、互相帮助,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本行政区域内散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照顾他们的特点和需要,在处理涉及他们的特殊问题时,应当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按照法律和政策妥善解决。
  自治县各民族的传统节日,应当受到尊重。
  第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治县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的经济建设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发展工业,兴办旅游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培育特色产业,加快小城镇建设,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持续、协调发展。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引进各类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招商引资,鼓励支持外来资金和技术参与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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