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正)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9年4月8日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9年5月19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6年3月17日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5月26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白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